蔣幹 

有唸過犯罪學應該都知道下列定律,
法律有時是不公平的;
法律有時是會被利用的;
法律並非人人平等。
(以上概念千真萬確並非個人偏見!)

純就此罪看來,
違反本人意思強制性交,
就是妨害性自主,完全沒有理由辯駁,
因女權主義提升,
現在條文中甚至連夫妻身份者若違反妻子意願而強制性交,
都可以構成妨害性自主。

若妨害性自主罪已判決確定,此時不服又反告對方詐欺,
很有可能又構成一條誣告罪,
最近最有名的案例就是藝人陳為民,
他前女友盜辦他的信用卡,
狀告女友法官判女友罪名不成立,
而女友告陳為民誣告反而成立,
如今陳要入獄了,
司法就是正義擺兩旁證據擺中間。

就算對方設計陷害,也是對方熟知法律,
不懂的人就吃悶虧,一點辦法都沒有。
更何況這種事情是人性弱點,
遇上了幾乎都會有不想張揚、息事寧人的心態,
要討回公道,難啊!

刑法中沒有公訴罪這個概念,只有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非告訴乃論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公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不是一種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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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神曾晞遨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