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武帝時起,便奉儒家思想為指導思想,由此而開始了法律儒家化的過程。
從西漢到唐朝經過八百多年的時間終於達到了定型。
所謂法律的儒家化,也就是引禮入法,禮法結合的問題。
漢儒通過說經解律、注律和引經斷獄的途徑,引禮入法。
至唐朝,禮法結合、相互為用已經形成密不可分的「體、用」關係,
如同《唐律疏議》名例篇所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其具體表現是:

第一、禮的綱常原則指導著法律的制定。
例如,危害君權、父權、夫權的行為便構成了「為常赦所不原」的「十惡大罪」。

第二、禮的規範法律化。
例如,關於喪禮的五服制度,從晉朝起便直接入律,成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
在明清律中還把服製圖列在律首,以示「于禮以為出入」。
不僅如此,禮所強調的「尊尊」、「親親」的特權性規範。

第三、禮主刑輔,綜合為治。
禮側重於預防犯罪,所謂「禮者,禁于將然之前」。
法側重於懲罰犯罪,所謂「刑者,懲于已然之後」。
以禮為主,以刑為輔,被看作是「治世之端」,而專任刑罰被視為「致亂之源」。
只有貫徹禮主刑輔,綜合為治,才能收到「暴民不作,諸侯賓服,兵革不試,五刑不用,百姓無患,天子不怒」的社會效果。
這也是漢以後歷代封建王朝一項既定的政策。
它所體觀的道德與法律的結合,親情義務與法律義務的統一,產生了深遠與廣泛的影響。
中國古代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血緣關係有著很強的約束力,
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人倫尊卑的等級秩序,即所謂倫理、倫常。
為了維護倫理關係而制定的法律規範,構成了倫理立法。

由於倫常關係影響著立法,滲透于立法,
因此在中國古代法典中倫理立法佔有很大的比重,
是反映中華法制文明特殊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古代刑罰的價值在「天罰」的正義觀念、「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法律功能觀念、
「刑人不在君測」的身份等級觀念和「重刑輕罪」的預防犯罪觀念。
著名的韓非子,這位集法家大成者,對於法律的特性有以下解釋:

一、法的平等功能:
這是韓非子法治思想中,最重要的一環。
韓非子曾言:「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
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因此,凡是違反國家律令者,不論其身份如何,都得受到處罰,
亦是商鞅所說的:「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之「刑無等級」的觀念。
於是,在這種類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下,
下層階級之民眾當樂於守法,而上層階級之權貴亦不敢違法,
如此,國家政治之運作與社會秩序之維持當能齊一也。
因此,法律的平等功能,等於嚴格執法的代名詞。
但韓非子的這種「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與儒家的「刑不上大夫」且有天淵之別。

二、法的明確功能: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由於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因法之公布而得到了明確性,
於是法令便成為了一國之人行動的共同準繩也。
這是強調國家實證法律的重要性。
也是要與儒家的強調「禮教」有本質上的差異。
因為,禮教是存於人民的心中,以及倫理之上。
法家強調這種國家立法及官吏立法,並且廣被民知,而形成一個客觀的秩序,
這點頗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明確性」與「法律安定性」的精神,
所以法律有齊一國家秩序的作用。

三、法的威嚇功能:
商鞅提到了一個重要的觀念,即為處罰姦佞之徒及違反法令規定者,
不僅須予以處罰,尚須以「嚴刑」相加,方使其不敢再犯,並收殺一儆百的效果。
管仲亦曾言及:「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姓皆恐;罰不嚴,令不行,則百姓皆喜」。
所以就控制社會、管理國家的實用性而言,
當是「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
而此論點,乃是建立在「人性本惡」的思想之上,
蓋人性是「驕於愛,而聽於威」的。

四、法的現實性:
法作為國家統治的工具,以及社會秩序的客觀標準,
而其目的乃作為國君遂行意志,進而使國家達到富強的境界,
所以,法律必須有其實用的現實性。
所以,法家是最強調實事求是,不泥古而不化。
法律必須隨著時代及社會需要而作迅速變更。
韓非子說:「治民無常,唯法為治,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故民樸而禁之以名,則治;世智而維之以刑,則從。時移而法不易者,亂;
世變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之治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世變」。

五、法的主觀性:
法律代表國君及統治階級的意志,因此,法家對於法律的產生無須顧慮人民的想法。
即可在兩點中顯現:

第一、認為法律可以外在地使人民達到國家所要求的中規中矩,
也就是單靠法律即可達到目的,無庸考慮人民的感情。
韓非子說:「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千世無輪矣。
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耶?隱括之道用也。」,
這句話說明了光靠德厚無法使人民奉公守法,
唯有靠法律的外在強制力方可,也是持人性本惡的看法。

第二、認為「民智無用論」,
韓非子也提及「今不知治者,必曰『得民之心。』得民之心而可以為治,
則是伊尹,管仲無所用也。將聽民而已矣。民智不可用,猶嬰兒之心也。」
韓非認為慈母為小兒剃髮以防頭頂長瘡,
但嬰兒猶啼哭不止,不知所受者是小苦,但剃髮後可獲極大好處,
以證之法律帶給人民是小痛苦,而國可獲得大利。
因此法律不必顧及人民的感受,完全依君主的主觀判斷即可,人民未必能瞭解國家的用心。
因此,韓非既要求國君要「明於聖人之術,而不苟於世俗之言」同時,「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視,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聽」,這與儒家思想的「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也形成絕對的對比。
所以法家對法這種主觀性,包含了制定者對法價值的主觀判定擁有獨攬權,
因此,換一句較現代的用語來形容,法家毫不在乎,也利用所謂的「民粹主義」。
封建社會長期佔據統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對刑罰制度的演變起著重要的推進作用,
法家堅持「重刑輕罪」,「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亂」,
所以刑罰制度嚴厲、繁雜,儒家強調「引禮入法、德主刑輔」,所以刑罰制度有了一定的人道和進步。

實際上,法律不論如何翻修都不能脫離人類社會既存的文化情感及價值觀。
隨著歷史的發展,刑罰立法觀在變化,刑罰的效用,
由最初的報應刑演變為阻止、威嚇、規誡,刑罰的作用正是不斷適應歷史的進步和發展。
現代刑罰觀認為只有刑罰的嚴厲程度僅僅是以制止人們實施犯罪時,
這種刑罰才是公正的,除此之外的一切刑罰都是殘暴和多餘的,
中國古代刑罰制度正是沿著這一規律向前演化發展的。

新加坡的吏治廉明,同時法律秩序亦為亞洲之冠,全皆歸於李光耀的嚴厲執法。
新加坡在李光耀執政後,都維持了一黨獨大的政府,
在國會內幾無反對力量,反對黨名存實亡,
社會輿論不聞批評時政的威權統治下,
新加坡所實行的「另類民主」,居然在歷次大選中,獲得國民的絕對多數支持。
如果我們專從權力制約的角度而論,
新加坡政府權力之獨擅與一般專制國家並無大異,
但是新加坡的政治廉明、正破除了西方政治學鐵律「絕對權力帶來絕對腐化」的正確性。
新加坡並未因政府廣泛的公權力而造成決策官員的腐化,反而是成為建設國家的利器。
推其因,乃是新加坡的實施「政治威權」與「嚴格法治」併行,
才會形成此一結果,這是特別值得我們重視之處。

新加坡的成功,必須歸功於李光耀個人獨特的領導風格與其法治思想。
隨著新加坡的成功完成經濟與政治的改革,普遍地成為各新興國家建設的典範。
霎時之間,威權體制與嚴格執法成為國家進步的不二法門。
新加坡社會秩序之所以井然有序,
乃是藉由嚴密的的社會控制與刑罰的威嚇手段所達成的,
因此新加坡的嚴刑峻罰已是舉世著名之事。
尤其是新加坡仍實行鞭刑制,更是全世界民主國家所僅見。
就此點而言,李光耀將法律作為控制社會及群眾的工具之一,
與中國古代法家的思想極為契合,
究竟李光耀的「法治觀」與中國法家思想有無共通之處?
在預防現代的社會犯罪,法家是否才是真正最好的思想?相信每個人答案都不一樣。

結論:
我國長久以來使用各種法律約束人民、維護社會秩序,
但常被百姓戲謔:「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治標不治本」、
「名繁而實無」、「中華民國萬萬稅」、「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有錢人只要花錢交保之後就沒事」、「政客觸法還能領公帑」,
事實上的確如此,真是情何以堪?
回顧白曉燕等案,只要是名人、達官顯貴,警方辦案皆迅速偵破;
反而市井小民的案件卻一托再托,甚至成為懸案,
一樣都是人,卻充滿許多不公平。
反觀新加坡,犯罪率低、社會治安比我們要好、進步也快,
同是炎黃子孫的後代,為什麼有如此天壤之別?
所以我支持荀子主張人性本惡,要改變社會治安就要先革除人的惡習,
由社會環境去影響人性,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與之俱黑。」所以嚴格的法治是必須的,
儒家思想是深奧且遠大,孔孟思想雖然給人良好的道德觀,
但對現實社會就像烏托邦與理想國般不切實際,
猶如孟子曾批評墨子的兼愛理論是目無尊長,
但孔子在禮運大同篇裡卻說:「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是謂大同。」
孔孟思想是時代背景所造成,
但本質上「唯心」的思想是一致的。

而荀子的唯物觀是儒家學說的變形,
所以荀子的學生李斯和韓非都歸類於「法家」,儒家與法家雖互為表裡,
但既鬥爭又合作的政治哲學對未來兩千年專制皇朝有重大影響,
一手拿起法家的劍,富國強兵;
一手拿起儒家的經典,駕馭臣民。
然而中國人的民族性就是投機取巧、鑽法律漏洞。
法律寬鬆,人民不會自律,只會得寸進尺。
新聞一再播報某某之狼強姦婦女,但他們不知道這是觸法的嗎?
他們不知道這是會坐牢的嗎?從小的儒家道德教育在這時卻禁不起考驗,
原因就在執法不嚴,原諒、緩刑這些字眼是累犯者的最愛,
不能徹底革除犯罪,若將強暴犯去勢,或更重的刑罰,相信必能有所改善,
所以新加坡的鞭刑,台灣應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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